摘要

农用地犯罪存在亟待解决的规制困境,表现在定性、量刑、刑罚目的三个维度。对犯罪发生原因的总结表明,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罪数论的不当适用是产生规制困境的根本原因之一。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农用地犯罪开展类型化研究,提倡"罪数—行为个数—罪数形态"的罪数评价体系,探索农用地犯罪的合理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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