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了"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新途径,此途径包括磋商和诉讼两个阶段,结合此前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之后的处理途径,在发生环境损害案件时,可能出现的赔偿途径包括磋商和诉讼,而诉讼包括地方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而引起的刑事诉讼。应当确立磋商在程序上优先于诉讼的顺位规则,即磋商置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前;对于同为民事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应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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