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概念析构与类型划分

作者:彭学龙; 付怡蒙
来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2, 42(04): 39-47.
DOI: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22.04.006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早先采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概念乃是对《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的误读,现已被“视听作品”替代。由此,曾经困扰司法的“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诸如动画、游戏画面,就可名正言顺地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着眼于“思想表达二分原则”,“视听作品”概念重构理应以“表现形式”为据,故此“固定与否”“镜头、剪辑变换与否”均不应作为要件纳入其定义,而“动态视效”或者“似动感觉”产生则属其概念内核,不可或缺。“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二分法实为我国独创,其立法本意或在于基于“制作者”视角平衡其权利与义务。就此而言,我国可尝试将“电影、电视剧作品”作“可符合行政审查之形式要件的电影、电视节目(如电视剧、综艺节目、晚会等)”解。上述权属二分规则若欲顺畅运行,仍需理论与实务界对“约定著作权归属制度”作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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