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就业创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使得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面临的企业经济危机与沉重补偿负担之悖论、企业显性与隐性成本增加以及劳动力自由流动性削弱等问题再现。在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建立之初,失业保险制度的欠缺和滞后使得两种制度呈现功能上的错位与失衡。回应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现实困境,弥补该项制度的历史缺憾,需要从法理分析、比较研究与案例引入出发,深入探讨其法律性质和功能价值,回归法定违约金说与社会保障说的学理争锋,调整和平衡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用以补偿劳动者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加强解雇保护、鼓励劳动合同长期化、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承担社会保障等功能的价值倾斜,并汲取借鉴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改良。后疫情背景下,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良之路应当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第一,适当减缩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降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具体方案为修订适用范围条文、设置领取资格期限、实行年龄分层化和统一领取年限;第二,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提升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方案是将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障范围并按照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失业保险金;第三,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具体方案为建立和完善在因经济原因导致的大规模裁员时用人单位应与工会进行协商谈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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