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财税[2016]36号实施日起,从事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的税纳税人的房租收入将由原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财税[2018]32号实施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纳税人,现分别调整为16%、10%,从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经营租赁按照10%税率征收增值税。本文将从营改增后不动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涉税变化方面分析,探讨说明营改增对不动产经营租赁所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