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减价责任具有平衡合同利益的重要功能,在一方存在履行瑕疵后相对方较难证明实际损失且还不得不以瑕疵履行的事实为基础继续履行的合同中,减价责任无疑是最佳的救济方式。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企业存在履行瑕疵时个体的业主无法解除合同且较难证明实际损失的特点,高度契合了减价责任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过分考虑物业服务合同群体性特点而对减价责任所持的保守态度违反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减价责任的适用上应结合物业服务的职责范围及实际服务的瑕疵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对达到严重瑕疵及以上程度者应果断地酌情减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