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刑法立法体例导致性侵男童和奸淫幼女在法律定性和处罚后果上的不均衡,给人以"性侵男童的性质和后果并没有奸淫幼女那么严重"的错觉。"两小无猜"的出罪事由仅适用于奸淫幼女的情形,而不能适用于猥亵儿童罪,导致我国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上"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政策贯彻得不彻底。改变这一现状的路径之一是在性侵儿童立法中采用性别中立主义立法模式,在立法文本中删掉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特定性别的指向,对"性交"做扩大解释,将口交、肛交、异物插入肛门或阴道等侵入儿童身体的行为纳入其中。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