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坦白虽然分别规定在程序法、实体法中,但是两种制度共享相同的正当化根据,在从宽处罚根据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即"再犯罪可能性降低"的特殊预防必要性理念。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和自首、坦白既不是实体从宽、程序从宽两个截然不同的制度,也不是简单的包容、吸收关系。在刑罚预防刑的裁量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坦白在以再犯罪可能性降低为判断标准的量刑情节上存在重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先厘清二者的关系,否则不仅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落空,还会出现量刑上的重复评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