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新审视以保护野生动物、保障公共健康为宗旨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认为其尚存在一定缺陷:立法目标单一,缺乏公共健康理念;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仅依靠名录;人工繁育种群分类缺失;对疫源疫病重监测轻防控。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如下修改:将公共健康目标融入法律条文;依据生存状态来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将人工繁育种群视为野生动物,分为濒危型、保种型、科研型、公益型、经济型五种类型,分类规范与保护;肯定已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检疫检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