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行遗漏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缺乏理论支持,实务中的处理方式略显混乱。解决此问题,首先需对各诉讼阶段可供适用的处理方式进行梳理,再以一定的标准界分不同类型的罪行遗漏,并以此进行模式化的建构。通过引入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可初步以评价错误与评价不足构建实体法标准的处理模式。但囿于诉讼认识的局限性,该模式不宜司法实务适用。基于应然的诉讼认识逻辑,罪行遗漏的处理模式必须从程序法入手,以案件范围为基础、以案件同一性为界分标准予以建构。案件同一性分为事实上同一与法律上同一两类情形,遗漏之罪行属其中任一种时,皆应将其视为案件之一部;对于无同一性的罪行遗漏,则应作另案处理。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