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人资格的判断主要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入手。自然人充当担保人不以代偿能力为前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担保人资格,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在其法定代理人为其利益代理设定担保时具有担保人资格。营利法人充当担保人应当遵循内部决议程序规则,相对人对此负有审查义务;越权担保之下,若相对人非为善意,担保合同的效果不归属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担保人资格依其性质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不具有担保人资格,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例外肯认以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公益设施以及其他非公益设施作为担保财产。非法人组织具有担保人资格,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作担保人时,视为自然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人分支机构的担保人资格视法人的具体类型而定,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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