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地共同体管理中既有人治的因素,又有法治的因素。其法治因素主要包括:1.对法律至上原则的追求。在共同体的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中,人们捍卫作为习惯法的村规和其他惯例的最高统治地位。2.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追求。领主,他的自由佃农和农奴,以及一些无地的劳工,都是共同体的成员。共同体的传统要求在有关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方面,他们都要服从习惯法(尽管事实上并不会总是如此)。3.比较严密、细致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