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人大"政体架构下,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比西方国家高得多,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型检察权。然而我国检察权的现实落差很大,检察权囿于行使公诉职能和刑事审判监督而怠于行政监督。而对行政权力的检察监督缺位,是导致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必须适应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在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等方面拓展和完善检察职能。

  • 单位
    江苏省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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