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悔机制确立的前提是被追诉人具有行使反悔权的正当性,其一般包含反悔权的赋予、反悔权的运行建构以及反悔后的程序回转和结果规制。然而该机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滥用反悔权,检察机关不履行协议,认罪供述及相关证据被不当使用,检察机关的报复性控诉和抗诉等诸多风险。为了应对上述风险,应当从反悔权的有限行使、有罪供述采用的原则性禁止以及不利评价和抗诉的理性规制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