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议事机制是汇集专家学者攻克疑难杂案的一种工作方式。检察机关的集体议事机制主要包括"小会诊"检察官联席会议和"大会诊"检察委员会议事机制,该机制有助于凝聚集体智慧,克服办案"孤岛效应",但也存在着司法亲历不足、弱化个人责任的倾向。从根本上来说,检察机关议事机制与检察官独立办案并不相悖,集体议事机制下检察官办案仍应相对独立,同时也应当强调检察官办案责任的独立兑现。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要求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重塑检察官与"小会诊""大会诊"之间的关系,在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前置过滤功能的同时,也应当发挥"小会诊""大会诊"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功能,坚持"谁决定、谁负责,谁改变、谁负责",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独立承担机制。问责并非司法责任制的终极目的,还应健全检察官办案职业保障机制,问责与豁免不可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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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