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大数据智能化在立法层面具有立法层次低、指引性和原则性款项多、单部法律立法技术趋向抽象等特点,以致产业发展在大数据供给与应用层面存在开放程度与附加值低、交易不活跃、社会参与程度欠缺、数据安全保障程度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亟待制度层面的突破。应通过借鉴域外大数据立法经验,运用立法手段设置规范数据采集、推动数据共享、促进数据交易等具体法规,以实现国家大数据、人工智能战略目标,为我国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转变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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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