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法律体系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也突出反映在鉴定制度上,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更多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鉴定,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刑事诉讼鉴定中有更多保留。近年来有关鉴定制度的改革措施及其变化,主要针对因鉴定造成诉讼效率低下以及鉴定人难觅等问题,尽管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有所缓和,但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如今由侦查机关主导的委托鉴定之公正性仍受到一定质疑,而当事人自行采取的私人鉴定模式越来越受青睐,法院也开始有意识地减少启动鉴定,转而利用其他制度以代替鉴定制度的部分功能。日本关于鉴定类型的多样化以及鉴定人管理模式的行业化等特征,或许可以为我国的鉴定制度改革提供一种经验和借鉴。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