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基本主体,也是该法规范的三种垄断行为的主体。受制于当时立法技术,《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概念无法涵盖现阶段市场经济中能够实施垄断行为的所有主体,导致实践中对经营者的认定有时会偏离《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对"经营者"定义的立法完善,应该规范经营者的主体类型和行为对象,设置兜底条款,增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使之更好地调节市场经济运行。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