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极条约体系所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缔约国的南极活动产生了制约,为保护南极脆弱的生态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非缔约国在南极活动日益频繁,其行为不受南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约束,行为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无法被评估和掌握,这与南极环境保护的目的显然不符。纵观南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国际潮流,从认定国际习惯法和非缔约国主动表示的途径出发,可以使南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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