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银行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被保证人作为主张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基于此,保证人以未告知其贷款系以贷还贷,或以债权、债务人协议改变合同内容未取得其同意为由,主张存在串通欺诈、骗取担保的情形而达到脱保的目的。对此,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中合规操作,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