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状况的改变,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未能与时俱进,滞后性凸显,立法内容针对性及适用性普遍不足。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在基本功能定位、具体行为规定及责任条款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制约其立法目的实现及功能的有效发挥。对此,应当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予以完善,立足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之"保护竞争、有限干预市场、促进市场效率"基本定位,保持其专业性、独立性与法益保护多元性;发挥地方立法之"细化上位法规定及地方特色拓补"功能,进一步优化行为条款及责任条款,使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实现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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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