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