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轻者破坏婚姻,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而我国婚姻法只确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法律责任。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因此需要探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侵害配偶权为基础的法律救济,同时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此保护合法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