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要涉及行刑交叉、罪数认定、量刑评价三个领域。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逻辑起点是公平正义,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具体表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其运作机理主要以不法与责任为基底,不法与责任对最终的法律制裁具有基础性功能。但是在具体适用上,不同领域的适用重点会略有差别。行刑交叉领域,应关注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是否具有包含关系,对此可从侵害法益是否同类、规范命令间是否具有“不得不”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罪数认定领域,应当以责任刑层面的不法—有责作为重复评价的判断标准。量刑评价领域,当同一事实涉及责任刑层面刑罚量的确定时,仍应以不法—有责作为重复评价的判断标准;当同一事实涉及预防刑层面刑罚量的确定时,应从犯罪预防具体制度的事实类型入手,判断是否存在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