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先,基于当事人陈述的虚实二重性,论证当事人陈述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正当性。其次,将当事人陈述置于证据规则和法律体系中,从体系化角度探讨其适用补强规则时出现的证明力不充分、与其单独证据地位的矛盾、与当事人询问程序衔接不足等学理上与实践中的问题。最后,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确保当事人陈述真实性的经验,赋予当事人陈述不同意义上的功能外观,并通过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强调,实现当事人询问制度的功能,发挥证据功能的价值,以平衡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发现案件真实二者的关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