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控制下交付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控制下交付类型学研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就立法层面而言,针对不同形态的控制下交付法律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控;就执法层面而言,侦查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行动。目前学术界对控制下交付类型学的研究过于简单、粗糙,难以担负起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功能。要突破当前理论研究的困境,就必须研究各种不同类型的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与程序,以便能够为控制下交付的制度重构提供理论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