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慈善信托还存在用语体系上的混乱,笔者建议统一采用"慈善信托"这一语词。而慈善法中单独规定的慈善信托,是否一律构成信托法的特别规定得优先适用,笔者认为诸如主管机构、设立程序、税收优惠及受托人等问题采慈善法之特别规定没有问题,但是在监察人的设置上,宜仍采取信托法上的强制设立主义。最后,关于我国慈善信托是否一定采取纯公益的模式,笔者认为可以适度放宽,允许"准公益信托"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