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294条相比于原《合同法》第44条新增了有关行政审批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草案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一概认定为未生效合同,同时,294条也未明确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以及责任承担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这样的规定依然使现有的争议得不到解决。对此,应当区分行政审批合同的类型,将行政审批合同分为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和以非国有资产为标的的合同,具体分析这两类合同未经行政审批的效力和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类型,真正解决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