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的推进及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运用,在我国实行家庭课税制的阻碍正逐渐消失,而家庭课税制存在有利于税收公平、符合我国传统家庭观、能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等优势,未来增加家庭作为纳税申报单位可以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改革方向。在进行家庭课税制的制度设计时,可以先将家庭定义为夫妻核心家庭,设立以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为主的费用扣除制度,并在妥善考虑高收入群体税负及“婚姻惩罚”效果的前提下确定家庭申报所适用的税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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