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规定的有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罚款责任,严格规范了处罚主体,将情节严重的高额罚款处罚权限缩为省级以上履职部门。行政罚款双罚制的处罚对象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不包括小微型企业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对大型平台类企业实施重点处罚。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应注意各类处罚主体间的管辖协调,把握对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企业规模的划分、罚款限额的适用和营业额计算方式等,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给予被处罚主体必要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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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物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