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当前保安服务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特殊性,通过对我国保安服务业现行法律规制方式方法进行梳理,提出对保安服务业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监管或者刑事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而应实现刑行衔接方式,以达到动态监管全程规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