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是本课题微观领域最为关注的部分,从中既可以掌握法院对公证强制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判规则、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的倾向性意见,也可以从执行的角度审示公证行为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审查义务、范围和责任,为公证程序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从上文实证部分的归纳来看,167件不予执行的案件中,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有五大理由,按案件数量多少排序,依次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案件100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的案件26件;"属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