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通过医保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付费情况及合理性的分析,为促进精神疾病医疗保险合理发展提供参考。方法:通过调研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精神分裂症付费情况及相关因素,对滇、黔、桂、川主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精神分裂症所获取的支付方式和定额标准分析,探讨其合理性和建议措施。结果:两个城市实行按床日包干结算,另两城市实行分期按月进行定额包干结算,对结算标准进行分析后得出最高标准为116元/床日;最低标准为91元/床日。结论:精神分裂症医保支付定额,对医疗机构尚不足以形成良好的经济补偿机制,将会严重阻碍精神疾病医疗保险健康的发展,应适当进行调整。

  • 单位
    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