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一种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毒品代购应严格限于托购者联系或者指定卖家的情形,这种认识不当地缩小了毒品代购的范围,相应地不当扩大了贩卖毒品罪的范围。办案机关对毒品代购的认定应契合其构造,科学处理毒品代购与毒品贩卖之间的关系。将毒品代购牟利认定为毒品贩卖具有合理性,但应注意节制。毒品代购中的蹭吸、克扣被评价为变相牟利,代购牟利被认为属于变相贩卖,从而成立贩卖毒品罪,这种“二次变相认定”的方法导致了行为性质的过度演绎、拔高,不值得提倡。毒品代购中的蹭吸和克扣在性质上属于毒品吸食和盗窃行为,依法不应评价为代购者变相贩卖毒品。实践中将代购牟利认定为毒品贩卖,应契合贩卖行为的本质与构造,注意罪责刑相适应,避免贩卖毒品罪的不当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