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对当前社会治理问题研究的新视角,是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同时也是我国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过渡的需要。从理论源起看,"共同体"指一种社会关系,社会性才是其本质属性;从性质和特征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于地缘和利益,多元协商共治的生命有机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从其治理意愿、治理能力和治理渠道三个方面来分析其构建的可行性。首先,社会治理共同体重要主体之一公民的社会治理意愿与其社会满意度、权利水平及政府服务法治化水平密切相关,当前中国公民社会治理意愿不强也不弱;其次,社会治理能力与政府提供社会公共物品水平、公民公平参与社会治理水平及社会组织的建设水平等密切相关,当前政府公共物品供给能力较强,但公民有效参与度较低,社会组织法治化、专业化水平也较低;最后,公民合法化参与的程度较高,但其在社会事务中的参与渠道仍然有限,因此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又要推出新颖、有效的公民治理参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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