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孕育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进程中,最终在行政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随之法定化。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来源的规定性、基础的公益性、对象的专门性、原因的危害性和程序的前置性等特点。为了全面落实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应针对其特殊性,通过高扬环境法益、拓展案件来源和衔接诉前程序等路径,大力提倡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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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孕育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进程中,最终在行政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随之法定化。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来源的规定性、基础的公益性、对象的专门性、原因的危害性和程序的前置性等特点。为了全面落实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应针对其特殊性,通过高扬环境法益、拓展案件来源和衔接诉前程序等路径,大力提倡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