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观点认为,法益概念与自由主义没有必然关联,进而指出所谓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系学者臆想之产物。然而,这一观点有待商榷。相关宪法体系、比例原则和危害原则无法取代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具有认识论、本体论和价值论上的正当性依据。批判立法的法益论者应放弃"硬性"制约立法者的企图,而专注发挥这一理论基于商谈的"顾问"功能,并有必要接纳积极自由的概念。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