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对于男女性权利保护的差异性是历史上男女有别观念的产物,是我国女性在生理弱势以及社会地位较低、性观念保守等影响下的立法选择。随着新时代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性权利方面刑法差别保护的弊端不断涌现,为了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问题,提出扩大"强奸"行为模式的范围,将男性(包括幼男)纳入强奸、引诱幼女卖淫等性权利相关犯罪的保护对象中,并去除强奸罪实施主体性别限制的完善建议。以真正实现保障男性性权利,实现男女性权利的在刑法上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