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处罚监督过失的宽严标准,是监督过失研究中的重点与难点。司法实践对监督过失的适用存在着"以必然因果关系出罪、以偶然因果关系入罪"的逻辑悖论,并存在处罚主体范围宽窄不一的乱象。监督过失作为犯罪过失的新类型,主要在于解决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根据问题,以堵截刑法处罚漏洞。作为监督过失理论根据的新新过失论与偶然因果关系,固然可以解决领导者的责任追究问题,但因其过度抽象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有过度扩大处罚范围的疑虑,故当以信赖原则、原因力大小、合法替代、执行命令等法理,合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效限缩应负刑事责任的监督者范围,以免刑法罚及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