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权利要求书终究要以文字呈现,而同一词语本身或在不同的语境下往往有不同含义,且权利要求书又有简要的要求,因此权利要求书的呈现并非都能尽如人意。在授权、确权或维权的实践中,争议点往往在于对同一限定的不同理解,各方基于自身的立场,观点多数无法达成统一。此时,作为权利要求依据的说明书,由于其不受简要的限制,甚至可以不顾行文的优美,便成为证明各自观点最为有利的工具。对于保护范围的确定,在某些情况下说明书所发挥的作用或更为关键,以此角度观之,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实则尺有所短,寸有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