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富裕国策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税收调控作用,调节收入差距,是我国税制不可回避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高净值人群设立大量海外信托的现象。而我国相关的信托税制却十分欠缺,税务征管的依据以及难度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英美信托法中“一物二权”的概念并不是我国引入信托制度的实质障碍,更不是我国构建信托税制的障碍。在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意大利和瑞士,对于信托分配所得的课税问题的相关制度相对完善。本文在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基础之上,对于我国海外信托分配所得课税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