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也有了更明确的指导。但实践中仍不可避免的出现规定不明确、沟通不顺畅的问题,例如补充侦查(调查)这一程序环节,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为不断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必须从权力视角厘清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关系,明确退回补充调查的应然式内涵,以便更加合理规范地运用补充侦查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