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障立法对社会法起着基石的作用。对其体系的建构有必要参考人类的需求层次。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层次:生存保障、安全保障、基本补偿、间接补偿、社会福利、社会激励。就此而言,社会保障权应当具有普遍性意义,并具有一定特殊性。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障立法还应当指向于提高个体生存安全感。社会保障权的意义在于维护人的生存权,保障社会成员能过上自由、安全和有尊严的生活。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克服建设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进展缓慢、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而加深社会上的不公;着力解决社会保障机制转换的难题,加强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和社会保障监督体制,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