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垄断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缺乏作为准用标准的刑法规范,垄断犯罪缺乏用以归类的罪名以及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追究垄断犯罪刑事责任,必须完善刑事立法。通过对垄断行为刑罚可罚性和垄断行为刑事责任承担等实质角度的分析,垄断行为入罪具有合理性。而要做到科学立法,则必须考虑现实中存在的困境,提出相应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