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气候容量资源有限的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公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直是气候国际公约的目标。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来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一原则在最新的气候变化《巴黎公约》中得到坚持和强调。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问题上,中国有权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承担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减排责任。鉴于欧盟"航空减排指令"并不符合该原则,中国可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议修改该指令。新的指令应当尊重国际民航组织议定的效果标准。在效果等同的情况下,应赋予航空器飞离国以优先管辖权。与此同时,中国应建立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以兼容欧盟的排放权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