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特征在于维持占有抵押物不变,基于他人财产创建相应体制。该过程中仅有保持抵押权一方、抵押人以及第三方应有利益,体现良好的平衡性,方能有效的完成创立科学管理制度的终极目标。在我国,有关动产抵押制度采用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公示管理模式,由于登记公示体现了自愿性特征,且应用登记方式相对有限,因此无法有效的应对上述三方存在的利益冲突。为此本文就如何创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对全面促进公示模式的更新优化,基于登记生效主义创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辅助采用权利标示,进而规范动产抵押公示系统,良好的应对冲突问题,确保三方利益的全面平衡,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