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1949—1978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初步探索和实践,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旧法制,尝试着建立社会主义的新法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后期由于对社会基本矛盾的错误判断,对法的本质、属性、价值、功能的错误认识,法制建设遭到削弱、破坏、摧毁,国家、社会秩序出现混乱,人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这一时期法制建设历程进行梳理,对其经验和教训进行哲学总结和反思,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可以为我们提供历史的借鉴和思考,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坚持法是客观物质性与阶级意志性、社会共同性和阶级意志性、历史继承性和阶级意志性、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价值性和实践性的辩证统一,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