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键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情形下,宣读侦查笔录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传统方式损害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客观性与正当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庭例外情形下可采用视频等方式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为新型替代性作证方式的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撑。传统替代性作证方式可分为阶层式笔录替代方式和分列式文书替代方式。新型替代性作证方式有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和同步录音录像作证等。域内外的经验显示,选择适用新旧替代性作证方式时,需遵循比例原则、真实性保障原则、便利性原则及相互补充原则。应根据我国刑事庭审横向前移等特点,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例外情形下的作证制度。具体的方式是:对关键证人实行全程询问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在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适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确立法官笔录优位,限制检查官笔录的使用,必要时允许法官使用远程技术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