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市场信用监管立法呈现从政策到文件的立法悬空态势,监管实践泛化、步调不一问题也较明显。监管法治化要求,市场信用监管须首先解决监管权设定这一源头性问题。系统性使然,市场信用监管权的设定应考虑信用监管的性质、权力设定的参照模式以及信用监管权设定实施等重要问题。困难的是,市场信用监管适用场景、节点多样,较难对它进行整体、唯一性质认定。不过,从有关立法和实践研讨中可以发现:信用监管形式、性质认定存在内部性吸纳和外部性独立两大模式,以及立基于内部性吸纳模式之上与行为形式论之下的“整体-唯一”、过程论之下的“分节-类型”和立基于外部性独立模式之上的“独立责任”三种进路,前两种进路在权力设定上相关相似,可合并,且在当下具有妥当与可行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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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淮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