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法应当成为类似于实在法的事物,而不是要完全像法律。自然法必须具有法律的特征,即能够以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方式安排人类事务。第一,这意味着自然法必须是义务性的;第二,自然法的义务性命令在某种意义上必须被理解为强制性的;第三,为了能够以一种近于类似法律的方式对任何事情产生影响,自然法的要求和禁止也必须要由各种类型的附属原则来补充;第四,自然法必须与伦理学和道德相分离,甚至与客观的伦理学与道德相分离;第五,自然法必须从属于某个共享承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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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